•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社会
  • 股票
  • 信用
  • 视频
  • 图片
  • 品牌
  • 发改动态
  • 中宏研究
  • 营商环境
  • 新质生产力
logo 时政
  • 中宏网首页 >
  • 时政 >
  • 正文

最高法修改规定,加强两岸民事判决认可与执行

2024-12-26 08:27:53 中宏网
分享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中宏网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4〕14号),该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两岸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中相关条款的修改涉及8个方面:

  当事人范围扩大。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认可与执行程序分离。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认可申请,人民法院将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简化授权委托书。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

  申请材料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判决正本或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以及身份证明材料等。

  立案与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不予认可的情形。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存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认可。

  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可或不予认可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程序。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

编辑:韩鹏飞
审核:王怡然

中宏网版权申明:凡注有“中宏网”或电头为“中宏网”的稿件,均为中宏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宏网”,并保留“中宏网”的电头。

    为您推荐

  • 微信
  • 微博
  • 手机中宏网

相关推荐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2167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1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250号

关于我们 中宏网动态 广告服务 中宏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30128号-1 举报电话:010-63359623

Copyright © 2016-2025 by www.zhonghong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