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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自查清理工作

2022-07-15 17:33:57 来源:安徽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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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壁垒,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我省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自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重点

根据《意见》有关要求,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在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各类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县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招标采购、市场准入与退出、行政审批等过程中实行的具体措施等实际情况。(重点内容见附件1)

二、压紧压实清理责任

自查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主管、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实施)部门或者牵头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自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省、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其牵头起草或执行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清理的,应当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以上涉及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招商引资、招标采购、市场准入与退出、行政审批及许可中的不当市场干预行为进行自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主开展清理。

三、准确把握清理要求及完成时限

严格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逐件摸排并研究分析,加快清理废除涉及不当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保留等处理。相关事项已有全国性规定的,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与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8月5日前完成自查、提出清理意见,按要求填写《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和实际情况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单位完成本单位自查、提出清理意见后,汇总填写附件2, 并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下一步打算及意见建议、负面典型案例等),分别于8月31日前、8月15日前书面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地、各部门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可统筹安排、一并进行,确保此次清理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四、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全面梳理有碍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产业政策、税费优惠和补贴政策,并限期整改退出。国家有明确整改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整改或调整。对于需立即清理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于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整改;对于需限期整改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整改时限要求和阶段任务节点,尽快启动整改、按期完成。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自查清理工作,强化跟踪评估,加强对纳入国家问题清单、整改进度较慢、市场主体反映突出等负面典型案例归集,及时督促检查,重大事项、自查清理工作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并抄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动态清理,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附件:1.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和实际情况重点清理内容.docx

          2.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和实际情况清理情况统计表.docx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14日

编辑:刘杰
审核: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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