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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26-07-17 18:17:20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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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2026年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对于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明确,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有力促进了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优化改善,但也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规范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和内容是什么?

  《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践,聚焦解决经营主体关切的重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举措。《办法》共5章37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其归集、共享、公示、查询的具体要求,并对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公共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公共信用评价的评价主体、评价要求和异议申诉渠道,明确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式、环节,禁止地方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并要求动态清理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类别、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及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办法》对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体提出哪些机制要求?

  《办法》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

  一是目录管理机制。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具体类别,对确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提出要求,统一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二是归集共享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共享共用。

  三是集中公示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四是查询应用机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开展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当查询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存在失信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五是申诉处理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申诉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建立统一的申诉渠道,明确申诉处理时限,保障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办法》对加强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信用约束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4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实施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

  一是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存在泄露交易涉密信息、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7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委托其开展代理业务。

  二是对于评标专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专家管理全过程应用信用管理手段。在入库阶段,对存在受到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等3类严重失信信息的评标专家,不得聘任入库;在日常管理中,鼓励开展信用评价并据此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于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8类严重失信信息的评标专家,调整出库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于投标人,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拒不履约,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5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投标人,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

  四是对于招标人,将招标人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服务措施,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规范履职。

  五、《办法》对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对规范公共信用评价、拓展应用场景提出具体要求,深化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

  一是严格限定实施主体。规定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本行业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从源头上解决信用评价“碎片化”、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地方保护等问题。

  二是划定评价“负面清单”。列明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的禁止性情形,防止通过公共信用评价或评价结果应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评价方面,明确不得根据不同区域、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或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在应用方面,要求不得将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赋予不合理权重,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

  三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在设置评标标准(资格审查标准)、确定保证金缴纳机制、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出具保函(保单)等重点环节参考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秩序。

  六、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贯落实。推动各有关部门准确把握《办法》要求,规范组织实施公共信用评价,用好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面向各类企业和评标专家开展《办法》宣传解读,引导和督促各类主体依法诚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是健全配套制度。制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编制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共享,提高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精准性规范性。

  三是加强动态监测。持续跟进《办法》落实情况,对公共信用评价和具体应用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监测,畅通企业、社会公众问题反映渠道,及时清理和纠正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置交易壁垒等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编辑:吕丽明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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