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据国家能源局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办法》立足我国核电发展实际,坚持安全第一、科学有序、责任落实、保障有力基本原则,从法规标准、资金管理、技术装备、人才队伍等方面全面部署退役准备各项工作。
《办法》规定了核电厂退役的基本原则和策略目标,明确了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核电厂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全阶段同步落实退役准备要求,构建责任清晰、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退役准备工作体系,为安全、规范、高效推进后续核电厂退役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办法》共18条。
第1—4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策略目标,要求以厂址为单位统筹实施核电厂退役,原则上以实现厂址无限制开放和使用为最终目标。
第5—6条明确了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7—12条明确了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核电厂在设计、建造、运行等阶段需要开展的退役准备工作,要求核电厂记录机组改造和维修活动中获得的关于受污染或被活化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信息,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核电厂运行期满前编制完成最终退役计划。
第13—14条明确了核电厂退役费用提取和定期评估要求。核电厂退役费用在核电机组商运后运行期内逐年提取,原则上总量按照核电项目竣工决算建成价的一定比例计提,累计提取率暂按不低于10%执行。同时,要求核电集团建立退役费用定期评估机制,原则上每5年对所控股核电厂退役费用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提取率。
第15—16条明确了核电厂退役人才和技术准备要求,核电集团要统筹核设施退役技术单位力量,打造核电厂退役专业化人才队伍,并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和科研设施,形成我国核电厂退役技术装备体系。
第17—18条规定了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强调,《办法》有利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也有利于提升核电社会形象,增强公众信心。特别是对核电厂退役费用提取标准作出原则规定,即总量按照核电项目决算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要求企业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5年评估一次,动态调整提取率,可指导企业科学估算核电厂退役费用,规范开展退役费用提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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