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为更好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交易要求,推动构建符合新能源发电特性、分布格局、经营现状的市场报价方式,规范电力市场运行秩序,提升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双碳目标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通知》强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强化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指导电力交易机构规范有关程序,确保稳妥有序。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同,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发电企业滥用市场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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