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有关要求,结合招标代理行业实践和市场关切的重点问题,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举措。《办法》共6章35条。
2017年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取消后,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底数不清、管理缺失的现象日益突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新要求。
《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场所、从业人员等。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10日内自行更新。
在规范从业方面,《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招标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
在业务开展方面,《办法》要求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并要求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收取代理费用,按规定公开代理信息,依法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人员专职从业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等9类重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智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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