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11月12日电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强调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记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并予以披露。
修订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8号令)修订工作,研究起草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主要机具设备相关材料;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材料;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电力专业相关的技能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合并后新设单位还应当提交与合并相关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等材料。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许可证补办申请表;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派出机构应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开展信用监管,根据其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意见稿》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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