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遵循,紧紧围绕市场主体需求,抓住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工作主线,以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中,把服务措施落实到具体案件上,为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市中院发布多起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综合考量案件事实与企业情况二审判处缓刑
基本案情
王某系额尔古纳市某商住综合楼工程项目、某家园工程项目负责人。2013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在额尔古纳市开发建设以上两个项目过程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市中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王某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代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了解到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企业的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涉案项目的收尾工作受到极大影响。
法院判决
经合议,市中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逃税罪,但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税款,具有实际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如对王某判处实体刑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极大影响,并会导致大量购房者无法正常搬迁入住所购房屋,综合考量上述情况,最终决定判处王某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中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既考虑了案件事实和情节,又综合考量了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了企业的运营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实际行动。(市中院 臧旭东)
打击破坏市场秩序刑事犯罪 营造健康司法环境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刘某先原系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某科科长。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刘某先未经阿荣旗财政局等单位申报,私自决定以阿荣旗向阳峪镇某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为其参与经营的公司申报该项目资金。同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人民币60万元,阿荣旗财政局按刘某先要求将该笔资金拨付至刘某先参与经营的公司,严重破坏了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某先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后,其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先利用职务便利,在为相关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时索要企业经营者财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企业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最终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审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市场竞争过程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活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市中院 李鹏)
景区内受伤,由谁担责?
基本案情
游客M夫妇二人自驾游玩,蒙蒙细雨后的空气十分清新,但观景台面却十分湿滑,游客M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游客与景区负责单位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将景区负责单位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伤残赔偿金、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判决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游客购买门票到景区内游玩,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即依法成立。游客因观景台有雨水而摔倒,景区未能举证证明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游客M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湿滑的观景台上应当加以充分注意,行路小心谨慎,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在景区内摔倒,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被告景区在被告某财险公司处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某财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可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或因游客的故意和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游客的注意义务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包括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的避免义务。(额尔古纳法院 金子)
法院全力协调促和解 助力民营企业渡难关
基本案情
某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巴尔虎右旗一家本土肉类食品加工民营企业,因涉及劳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纠纷,自2016年起在新右旗法院陆续被强制执行的案件共有22件。执行过程中,该公司用其现有的资金偿还了部分债务,但仍有700多万的执行款无法履行。
法院执行
经过法院后期研究,在当前畜牧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的市场背景下,肉类加工企业仍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该公司基础设施基本完备,若经过改善后,还存在再生产的可能。最终经过法院主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后,决定让该公司恢复生产,用生产利润偿还涉案申请执行标的款,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约定五年内将偿还全部执行款。目前该公司运行情况良好,已偿还100余万元标的款。
典型意义
对于该公司所涉案件,新右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就案论案,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充分运用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等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维持其经营发展,这种做法不仅挽救了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最大化实现债权人权力,而且发挥了法院在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新右旗法院 其力格日)
让工人不再担“薪”
基本案情
年初,44位扎赉诺尔区某砖厂工人向扎赉诺尔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砖厂给付拖欠的工资120余万元。据了解随着国家对高消耗资源领域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该砖厂在转型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工人工资长达三年之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砖厂的厂房已在银行做了抵押,还存在其他因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使得砖厂无财产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加之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砖厂一直未能恢复生产能力,致使44名工人工资几乎无法执行。
法院执行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扎赉诺尔区法院执行局立即行动,想办法为砖厂疏困,多方协调帮助砖厂尽快恢复生产,并发动全体执行干警,帮助砖厂寻找买家,扩大销路,多次到砖厂监督生产及销售活动,最后砖厂与工人达成了在销售旺季每月给付10万元、在销售淡季每月给付5万元的和解分期履行的协议,目前已经为工人执行到位工资5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此次执行,是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干警不放弃希望而得来。扎赉诺尔区法院执行干警在涉企案件中善意、文明、审慎的执行方式,将涉民生、涉工人工资执行案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也赢得被执行人的好评。扎赉诺尔区法院将一如既往加大此类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为群众办实事上不遗余力。(扎赉诺尔区法院 莫日根)
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交纳阿里河镇步行街某室2019年至2020年取暖费3255元;并按照从2019年9月21日起每天5‰交纳滞纳金直至交纳取暖费为止。而原告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在供暖期原告曾三次找被告测量室温,均在7—14摄氏度之间,没有达到供热标准,并且还有证据证明多次室温不达标,所以一直不交取暖费。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和约定向居民用户供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摄氏度以上,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摄氏度,48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所以作出了免收被告取暖费1072.8元,驳回原告要求交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典型意义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标的不大,但涉及面广,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它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解决此类纠纷。一方面对用户来讲,一旦发现供热公司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就要做好取证工作,比如可以给物业公司打电话测温,也可以请公证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鉴定室温、低温保持的时间等,并做好证据保全,另一方面,企业对那些恶意拒付或者拖欠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公司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按时、持续、达标供热,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才是让企业长久稳定发展的关键。(鄂伦春旗法院 刘子倩)
惩戒不良贷户 维护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8日,被告郭某峰与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有效期间为2016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0日。并约定了其他还款事宜。同日,被告郭某静、高某福及案外人郭某春、任某云、刘某才等五人与分社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郭某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21年5月21日,该笔借款偿还了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42000元,被告郭某峰尚欠借款本金59999.24元、利息30109.16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郭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付借款本金59999.24元,利息30109.16元,并支付以59999.24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5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郭某静、高某福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本判决确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惩戒不良贷户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释放金融机构潜在活力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与被告郭某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郭某静、高某福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既惩戒了不良贷户的失信行为,又有效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扎兰屯法院 刘俊杰 王嘉琪)
高某2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为承揽某建设项目,挂靠某公司资质,并请求被告人高某1、刘某某帮忙找陪标公司,高某1联系了被告人郭某某和吴某,分别利用两家公司的资质进行陪标,刘某某联系了高某2,高某2提供了两家公司的资质进行陪标;王某某负责支付陪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及购买招标文件费,支付陪标费,同时高某1指派被告人刘某2制作了三家投标公司的标书。通过上述行为,王某某挂靠的某公司顺利中标,王某某支付挂靠公司一定管理费,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承揽建设项目与招标人串通,在高某1、刘某某帮助下,请郭某某、吴某、高某2提供公司资质进行陪标,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高某2案发后,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高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依法规范民营企业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同时也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利,对符合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经营者,再罚当其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单处罚金,体现出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起到的保驾护航作用。(鄂温克旗法院 慧慧)
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全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真正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到执法办案全过程,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司法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护航经济健康发展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