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民〔2018〕11号
各区教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
市编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
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二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学校,不得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民办学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出具注销证明文件,收回登记证书、印章等。
第三章 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二十条
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第二十一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奖励遵循下列原则:补偿或奖励数额不应超过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的数额的30%,其中出资者已获得合理回报的,应再做相应扣除;2017年9月1日以后出资者的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或奖励的参考依据;确定补偿或奖励数额,应在学校终止时由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学校资产依法清偿其他债务以及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之后仍有剩余的前提下,向出资者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