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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

2018-11-23 13:31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京民福发〔2018〕412号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规划国土分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金融办: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正向激励,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各区、各部门在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及归口上级部门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11月3日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监管主体

第五条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发挥多部门联合监管职能,突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质量标准宣贯落实。

第七条

  各区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区民政部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依职责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管职责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1)约谈提醒。

  (2)列入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

  (3)责令限期整改。

  (4)要求提交专项报告,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5)记入不良诚信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6)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顿老年人。

  (7)提请相关部门注销养老服务机构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责任编辑: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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