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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老赖”有什么后果?看看这四个案例就知道

2017-08-28 16:23:24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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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3日,广东省广州法院“天平执行查控网”升级上线,同时,广州中院与佛山中院签署《“广佛同城”执行协作机制备忘录》。广州法院为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将采取“一张天平网、一套组合拳、一个总目标”的举措,在今年剩下的130天里用好改革和信息化“双引擎”,全力冲刺,解决好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坚决打赢“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升级后的“天平执行查控网”对存款、不动产、车辆这三类主要财产已经全部实现网络查控。执行法官已经可以在办公电脑前,非常便利地通过“天平网”,“一条龙”地完成查询、冻结和扣划,可以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平安银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基金、理财产品;可以查询、冻结、过户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范围,从原来5个区扩大到全市11区;可以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更重要的是,在市公安局的协作配合下,“天平网”已经实现对被执行人人口基本信息的查询。有了这些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所遁形”。

  同时,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力度,利用罚款、拘留、列入失信人名单、限高、限制出境、追究刑责等在内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这套“组合拳”,要让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伤财”“伤身”“伤脸”,让其真正感到“伤不起”!

  以下为4个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看看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会受到怎么样的惩戒。

  1、被执行人逃避损害赔偿义务、恶意转移财产,涉嫌触犯拒执罪

  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越秀法院一审判决被执行人刘某作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支付赔偿款184284.53元及案件受理费1176元。被执行人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1日,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向法院申报,称其名下无房产及存款收入。但是经调查发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0号905房产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及案外人杨某名下,且该房产于2016年4月6日即案件诉讼期间以120000元转让他人。

  越秀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到庭,被执行人刘某自称在2014年7、8月离婚时,已将上述房屋过户给前妻杨某,并无收到前妻任何补偿款,也拒绝向法院提供前妻的联系方式。

  越秀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明知申请执行人已通过诉讼程序向其追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但在诉讼期间仍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前妻再出售给他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故越秀法院以被执行人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越秀区公安局。

  2、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6年,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制品厂因工伤待遇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番禺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制品厂应向陈某支付工伤待遇合计151868元。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制品厂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法院立案执行,经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制品厂的投资人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交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制品厂在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资料作为证据。

  经审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制品厂是个人独资企业,第三人张某是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制品厂的投资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以支持。遂番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制品厂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清偿广州市番禺区某制品厂应履行的债务。经对张某名下银行存款查询,现已冻结其15000元银行存款,今后还将进一步向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张某名下财产继续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执行案件,经过常规查询若没有发现财产线索的,除非有诉讼保全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否则往往会陷入难以开展执行工作的局面。在过往执行中,依法追加相关应当承担责任的个人主体,因需另立执行追加案件,又致使原执行案件只能等待另一程序完结才能继续执行,耗费司法资源。

  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依据当事人提供或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的信息以及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对于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变更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无争议的情况,直接在原执行案件中裁定变更、追加,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措施之一。

  3、唯一住房并非不可执行,拖延履行义务:限出行、增加还款成本没商量!

  甲银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海珠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乙某清还借款本金104277.9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公告费1000元和受理费2748元。

  海珠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乙某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但乙某未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遂法院依法依职权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但有A区的1406房,海珠法依法查封了该房屋。经初步核实,A区房屋位于市区核心地段,市场价值较高,远高于该案执行标的,乙某完全具备履行能力。

  为加速执行到位,督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海珠法院多次向乙某讲述法律规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责令其自行履行义务。乙某以A区的1406房为其名下唯一住房且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为由而拒不履行义务。纵使法院释明“唯一住房”不是排除执行的法定事由,如本案拍卖其房屋,清偿债务后,拍卖余款能够保证其基本生活,但乙某始终坚持“唯一住房”法院不能处理的错误观点不履行义务。

  由于乙某拒不履行义务,海珠法院依法将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乙某所有的A区1406房的市场价值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058288元,远高于执行标的,评估费为10145元。于是海珠法院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发出拍卖前公告,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告知乙某,如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其房屋。

  因受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诸多限制,并面临法院强制拍卖房屋的威慑,乙某终于认识到法院的执行决心与力度,明白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不再抱着“唯一住房”不能处理的错误认识及侥幸心理,主动清偿了本案的债务本息109625.01元及负担了评估费10145元、执行费1544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意在警醒各经济主体,在金融市场中,经济主体不积极履行义务,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更会增加经济主体的违法成本、经济损失及信用风险。

  本案中的乙某由最初应支付金融借款本金104277.96元,因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最终支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执行费等合计121314.01元,增加了16.34%的违法成本。乙某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生活中受到诸多现限制,如出行无法搭乘动车、飞机等;个人信用亦受到影响,无法进行银行贷款等经济活动。

  另本案警示各经济主体切勿抱有“唯一住房不能处理”的错误认识及侥幸心理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唯一住房”不是排除执行的法定事由,即便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如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下(如保留5至8年的租金等),仍可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其房屋。

  4、异地执行、暴力抗拒执法被追究刑责

  因被执行人丙公司未依照法院生效调解书在6月23日前归还申请人甲公司10辆凯迪拉克小汽车、归还申请人乙公司借款本金4700万元及利息,甲公司与乙公司遂向白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该案38辆崭新的凯迪拉克在诉讼阶段就被查封,但是却一直受控于被执行人丙公司的股东陈某及许某手中。立案后,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需赴异地扣押,经办法官在执行前召开数次预备会议研讨执行方案,安排法警提前到现场勘察地形以备布置警力,与当地警方联动执行。

  6月28日上午7时,30名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法警迅速拉起警戒线,把守各个出入口,当地公安部门派出多名警员负责警戒线以外的保卫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执行法官现场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清点并确定查封车辆的数量和种类,拖车也依序进入现场,分批装车并拖离现场。

  在执行现场,丙公司的股东许某以“另案在南海法院起诉并保全查封了丙公司10辆车”为由意图冲入警戒线阻扰执行。执行法官当场告知其阻扰执行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依法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对执行有异议,应向法院书面提起执行异议。同时法官经与南海法院联系,告知白云法院对上述车辆为首轮查封,有权依法扣押车辆。

  许某对此并不罢休,纠集数名员工企图冲破警戒线,但均被驻点法警阻退。其又当场拨打110电话,在场派出所警员立即对其报警作出回应。至此,许某自知抗拒无力,后带其员工自行离开。下午13时,38辆凯迪拉克全部顺利拖离现场,相关交接工作也全部办妥。


编辑:武晓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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