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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 有“信”无忧:构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生态

2026-05-27 16:44:37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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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韩鹏飞)202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满一周年。这一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系统性变革:从政策引导向法治保障迈进,从单一行政监管向信用综合治理升级。以法治为基石,以信用为抓手,一套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监管服务体系日益完善,为广大民营企业吃下了“定心丸”。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专家薛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民营经济发展正迎来制度完善、信心增强、动能提升的关键时期,法治环境的优化与信用机制的深入应用,为企业安心经营、轻装上阵提供了坚实保障。

  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预期

  薛方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将“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实质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有效廓清了市场发展的不确定性,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引导向全面依靠法治保障的跨越,为民营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制度预期。

  “制度体系成型,相关部委出台180余项配套制度措施,14个省份发布实施条例,形成了‘法律+配套+地方细则’的三层法治保障网。”薛方说,制度的确定性带来了预期的稳定性,企业敢投、愿投,长期规划明显增多。

  在这一法治框架下,涉企行政执法呈现出“规范”与“温度”并重的新气象。一方面,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从去年3月开始到今年3月底结束,一年时间,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聚焦“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规范执法行动,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7亿元,为企业办实事10多万件。另一方面,执法更加注重“温度”,各地依法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免除罚款总计110多亿元。行政检查的总量同比下降了34%,让企业安心经营、专注发展。

  促进监管走向精准、规范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核心方向之一是推行“信用监管”。薛方强调,信用监管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融合创新成果,正从一项现代化的市场监管手段,上升为治理能力提升的基础性机制,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支撑。

  “信用建设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薛方介绍,首先是降低融资门槛,破解融资难题。通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信用评价机制,民营企业特别是轻资产小微企业能够“以信获贷”。《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截至2025年底,银行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累计发放贷款41.2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10.3万亿元,信用正在成为企业融资的“通行证”。

  其次,信用要素给执法逻辑带来了新启示。《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监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风险精准防控,实现“守信者少扰、失信者严管”的精准治理。这一模式充分激发了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推动企业从单纯接受外部监管向主动加强内部诚信建设转变;监管部门也实现了从管理向服务的职能转变,促进监管走向精准、规范。

  此外,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提供了制度化“知耻而后勇”的路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提出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公示期限、修复条件和流程。“三书同达”等地方创新实践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信用已成为民营企业的核心资产和竞争力,引导企业实现发展与规范的良性循环。

  让民营企业的“体感”再温暖些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目前已转入常态化。如何推动其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协同发力?薛方认为,关键是以法治固根本、以规范减干扰、以监督强约束、以透明增信心、以服务促发展。

  “首先要锚定法治基石,划定执法‘基准线’,确保‘一个市场、一个基石、一把尺子’。”薛方表示。同时,需完善配套制度,深化执法规范,落实《“法治护航民营经济”行动方案》中的18项具体举措。强化执法协同至关重要,通过司法行政牵头,多部门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机制,避免标准不一、重复处罚。此外,建立国家、省、市快速响应三级诉求平台,实现企业“一键反映诉求、限时办结办理、全程反馈留痕”,打通法律惠企“最后一公里”。

  在实操层面,确保信用评价客观精准与监管措施适度合理是实现“无事不扰”的关键。评价端需统一标准、全量归集数据、公开透明并全程可追溯;监管端则需坚持权责法定,推行柔性执法,对特殊行业守住安全底线,并通过信用修复给企业提供“改过自新”通道,让民营企业真正感受到执法的温度。

  薛方表示,从法治保障角度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在制度衔接、程序优化、权利救济、司法协同四方面仍有完善空间。例如,需解决跨部门数据同步不足、“一处修复、多处挂黑”等问题,优化异议纠错机制,畅通司法与行政修复衔接,特别是解决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让“诚信但不适”的企业有“枯木逢春”的机会。

  立足长远,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与深化信用监管对社会信用法规建设提出了迫切需求。薛方建议,应加快社会信用顶层立法进程,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信用投放公平正义的法治基础,构建公益性、普惠性信用投放体系;推进政务诚信改革,规范政策制定与调整程序以稳定民企预期;立法构建统一规范的商业征信体系;并将生态信用纳入社会信用建设总体布局,助力绿色转型。

编辑:韩鹏飞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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