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评价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
《通知》明确,试点内容包含四个方面,试点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
一是归集评价数据。数据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试点地区要妥善存储、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二是实施信用评价。试点地区原则上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和质量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
三是维护信用权益。为旅行社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开展信用信息异议申诉等工作。
四是用好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及时共享,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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