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26〕17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夯实人社部门信用制度基础,规范有序开展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营造诚信行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架构等。第二章信息记录及归集,界定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范围,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权限、原则及渠道。第三章评价,明确评价周期、等级、指标及规则,评分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同时,明确评价结果查询和异议处置。第四章公示,明确公示原则和期限,法定公开事项和程序途径。第五章结果应用,明确分类监管、联合奖惩措施,坚持激励与惩戒并重。第六章信用修复,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原则、途径、程序和方法。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表现、责任追究及信息安全保护。第八章附则,明确了特殊适用情形和《办法》与其他业务板块衔接问题和生效时间。
《办法》作为人社信用管理的重要规范性制度,在继承并优化原《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核心机制的基础上,从以下五个方面创新制度安排:
一是拓展适用对象。适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拓展到所有经营主体。实现“应评尽评、应纳尽纳”。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标识管理。
二是界定归集范围。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将人社部门及市场监管、法院、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行政管理、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合同履行、信用评价结果等人社内、外部信息,全部纳入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三是优化结构框架。专章增设“信用公示”“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内容,涵盖了记录归集、评价、公示、结果应用、信用修复、责任追究、信息安全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四是细化分级标准。严格依据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调整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明确具体的计分标准、评定条件和适用情形。
五是增强评价协同。准确理解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关系。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人社行业信用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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