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为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实行新上市药品企业自评制度,引导医药企业做好自评,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新上市药品价格制定,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即仿制药)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改良新药等,鼓励引导制定与患者获益相匹配的价格。对通用名药等其他新上市药品,引导医药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作用机制、同功能主治药品价格合理定价。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实效,医药企业可在药品首发价格基础上适当调整价格水平。
《意见》强调,推进药品价格协同治理。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药品审评审批、流通供应、配备使用、支付保障等政策与价格政策协调衔接。健全药品价格风险处置制度,采取书面问询、成本调查、约谈提醒、公开问询等措施督促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药品购销领域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纠治力度。坚决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非理性竞价中标影响正常供应,维护集中带量采购市场和价格秩序。强化药品价格和反垄断执法,依法严厉惩处药品和原辅料生产经营领域以缺逼涨、垄断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药领域全链条穿透式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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