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为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近日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指引》明确,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指引》提出,招标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合规管理需要,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开展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督促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招标人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的,应当公布考核评价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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