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11月15日电(记者韩鹏飞) 本网记者从国家税务局获悉,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失信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信用修复条件。本网记者注意到,其中15项是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另外4项被直接评定为D级情况,意即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的情形。
本网记者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获悉,目前信用修复范围主要包括了行政处罚类、纳税失信类、司法诉讼类等方面的信用修复事项,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修复-反馈”几个流程。在信用修复方面企业失信行为比较多的问题是纳税行为失信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企业不自觉或无意识的行为造成的纳税失信行为,因此在这一方面出台统一的判定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并帮助企业快速修复信用,这对企业大有裨益。
另外,《公告》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等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帮助税务机关对管理服务不作为的追溯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