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11月6日电(记者周慧静)近日,民政部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在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等行为,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但还存在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不规范、消费政策不健全、营商和消费环境有待改善等突出问题,难以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事关亿万老年人及其家庭幸福生活,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同时,《管理办法》提到,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