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8月13日电(记者周慧静)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指导意见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人们广泛关注的“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在意见中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法院将予以支持。
意见中还指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日工资收入。但是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意见已开始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此意见保障了广大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网友纷纷表示支持。年假是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承诺、遵守制度,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