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政府层面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提议,再次引发大家关于“过劳死”这个沉痛话题的思考。
2016年,央视新闻客户端刊发的一篇文章称,有资料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60万人“过劳死”,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尽管这样的说法后来被证实属于误传,而不管是60万人的数字还是“过劳死第一大国”的头衔,也都缺乏扎实的调查数据和依据,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过劳死”的存在,或者忽视“过劳死”对劳动者健康、劳动关系和谐乃至整个社会发展带来的隐患。
从字面上理解,“过劳死”指的长期高强度工作下诱发致命疾病,最终造成的死亡。虽然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其身体状况和抗压能力各有差别,但如果人数上升到一定程度,甚至戴上了“第一大国”的帽子,就必须要审视现象背后的种种诱因。
从用工单位方面看,往往过分强调“拼搏”和“奉献”的重要性,甚至形成“以加班为荣,以休息放松为耻”的风气,忽视了员工所承担的压力。不少行业都有对所在领域“女人当男人用,男人当牲口用”的自嘲,由此可见一斑。在这样一种整体氛围下,不少员工也潜移默化地形成了“越累越敬业”的观念。加上考核制度的鼓励和驱使,“主动加班”都不鲜见,更不要奢谈为自己争取休息的权利。
“白+黑”“5+2”“996”等“加班文化”盛行,劳动者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过劳死”仿佛一团阴云,越来越接近并笼罩在不少行业的职场上空,而且当事人呈现年轻化趋势。长期加班熬夜、赶项目,职场人士过劳猝死的消息也不时成为媒体“头条”。2017年,浙江一名年仅26岁的医生在值完一个夜班连白班后猝死在宿舍,再一次刷新了猝死年龄纪录,让人扼腕。
遗憾的是,“过劳死”一直游离于医学和法律之外。虽然种种先例表明,高强度的工作与突发疾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对二者的关联性形成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自然也不包括在“工伤”范围内。换句话说,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自然也不包括在“工伤”范围内。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部分用人单位的“过度用工”现象。
什么是“过劳死”,如何认定、证明“过劳死”,用人单位应该尽到哪些注意义务、承担何种责任、受到什么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判断标准,不仅加剧了职场“过劳死”的蔓延,也导致劳动者维权屡陷困局。因此,给“过劳死”立法,在“过劳”已经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的今天,已是当务之急。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并非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对“过劳死”,雇佣关系发达的国家通常采取的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模式。预防方面,比如有的国家为给员工减压实行弹性工作制;要求企业严格落实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事后救济则包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可以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相当于工伤),可以提起保险申请,享受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调查劳动者死亡之前3~6个月的工作状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为“每月加班80小时以上”;重罚不落实员工休息休假权的企业,等等。
缓解“过劳死”之痛,不仅在于观念的纠偏,使用工单位和员工都形成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同时,更应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建立完善的保障。既提升员工在职场上的话语权,也要对用工单位形成硬性约束,并建立起针对相关事件的的赔偿和追究机制。
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生命是大事,只有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有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