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饮料放入冰箱冷冻后,是否就变成了另一种商品?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四川高院2025年4月的一纸判决中,引发了商标法领域的巨大波澜。
在近期播出的法治中国观察节目里,著名知识产权顾问姚律师面对镜头直言:“如果单纯认为液体变成固体就属于相似类别,那可能西瓜跟西瓜汁都没有办法去区别了。”这句话精准刺中了“旺仔冻着吃”商标侵权案的核心痛点——当一瓶饮料被冷冻后,它是否就魔法般地变成了另一个商品类别?
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与旺仔食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第32类“无酒精饮料”的“旺仔”商标,其历史可追溯至1994年。而台湾宜兰食品公司(旺旺关联企业)则持有第29类“奶、牛奶制品”的“旺仔”商标。
2015年,北京市高院基于市场认知,判决两类商标“旺仔”共存于不同领域。这本是尊重历史与市场现实的平衡之举,却因一类产品的出现而风云突变——那些被冷冻食用的含乳饮料。
旺旺公司以旺鹭推出的“旺仔冻着吃”侵犯其第30类“冰棍、冰淇淋”商标权为由发起诉讼,四川高院最终判决旺鹭侵权成立。核心逻辑在于:产品需冷冻食用的特性、含乳粉配料及市场宣传,使其在“相关公众认知”中更接近冰淇淋而非饮料。然而,这一将物理状态置于分类本质之上的逻辑链条,暴露了司法实践面对新兴商品形态时的理论困境。
物理形态能否改写商品本质?
节目中,姚律师的质疑一针见血:若冷冻状态即可颠覆分类,消费者自制冻酸奶是否也构成对冰淇淋厂商的侵权?商品分类的根基应在于其固有属性、生产工艺与核心用途,而非可逆的物理变化。第29类与第32类的本质差异在于“以奶为主”与“非乳饮品”的功能定位,而非液态与固态的表象。当法院以“冻着吃”的特性将乳饮料划入冰品类别时,实则模糊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底层逻辑,也动摇了商标分类体系的确定性。
驰名商标的“权力溢出”隐忧
本案另一关键争议在于知名商标的辐射力边界。四川高院在判决中强调了“旺旺”商标的极高知名度,这无形中强化了其跨类保护的合理性。当旺旺集团试图将其商标权延伸到冷冻饮品时,实质上是在否定共存判决确立的分类秩序。这引发恶性循环:历史共存商标因一方市场强势地位而逐步丧失生存空间。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判决可能鼓励头部企业利用知名商标地位,通过司法手段挤压中小企业的合法经营空间。
但张教授在节目中点明:知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绝不能凌驾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之上。旺鹭公司的第32类商标注册早于旺旺部分权利,且历史共存判决已为两者划出并行赛道。当知名光环成为挤压在先商标生存空间的工具,不仅违背商标法“注册优先”原则,更可能引发大企业借知名度“收割”细分市场创新成果的连锁反应。
正如张教授所警示:“商标保护需兼顾公平竞争,避免赋予强势品牌过度特权。”
分类僵化:扼杀融合创新的无形之手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传统分类体系已难以承载食品行业的创新浪潮。花生牛奶、乳味饮料等跨界产品不断涌现,现行《区分表》却仍以静态标准切割市场。姚律师在节目中警示:“当法律滞后于技术,企业将陷入维权与侵权的灰色沼泽。”旺鹭的遭遇正是这一困境的缩影——其产品本质上仍是含乳饮料,创新仅在于食用场景拓展。若司法实践仅因“冷冻”形态便将其推入冰淇淋阵营,实则是对商品创新空间的变相压缩。
四川高院的判决看似为个案画上句号,却为行业埋下更深远的疑虑:当一杯饮料因放入冰箱而“变身”为另一类商品时,企业该如何规划商标战略?当物理状态的改变足以触发侵权风险,创新者是否将被迫自我设限?
正如姚律师在节目尾声所言:“法律在划定界限时,应着眼社会发展的动态现实。”在商品形态急速融合的今天,司法实践亟需回归分类本质——锚定功能与用途的核心属性,警惕物理表象对权利界限的侵蚀。否则,当冰箱成为侵权的“帮凶”,企业创新的热情恐将在分类的冰墙前寸寸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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