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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人寿天津分公司以案说险:如实告知是保险保障的前提

2024-03-08 13:33:48 来源:河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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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客户赵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万能型),保费5万元。2024年1月,赵某因恶性肿瘤身故,其家人王某申请理赔。在理赔核查中发现,赵某在购买前就已患有恶性肿瘤,但其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情况,未作健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赵某在保单生效2年内出险,投保前恶性淋巴瘤病史,经二核结论为拒保,投保时疾病未做如实告知,该未告知事项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条款相关内容约定,故对此保单解约退还全额保费处理,我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转移,是围绕保险标的产生的承保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但风险的接受者即保险公司和风险的转移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彼此分别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遵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诺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将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也要仔细阅读并亲笔签署相关投保资料,才能安心享有保险保障;若抱有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将不仅得不到保障,还会面临自身经济损失,甚至还有触犯国家法律的风险。


编辑:沈露
审核: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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