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起,济宁市将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列入“红榜”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等激励性措施,列入“黑榜”的企业,将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等惩戒性措施。
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评价指标由污染排放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激励指标四大类构成。
列入“红榜”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支持参加各类评先树优活动。
列入“黑榜”名单的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重处罚;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建议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