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司法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可以从根本上打消人们行政干预上市公司股权纠纷的疑虑。
2017年2月6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深圳万科工会起诉深圳万科大股东增加持有深圳万科公司股份无效的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深圳中级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将会审理深圳万科工会起诉深圳万科大股东的案件。
这场诉讼的积极意义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有助于人们充分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有助于人们发现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深圳万科公司的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深圳万科公司的股票,至少从形式上来看是合法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为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行为准则,因此,深圳万科公司的投资者购买深圳万科公司股票行为是否涉嫌违法,需要进行司法审查。深圳万科公司工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司法机关对深圳万科公司投资者的购买股票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既是为了维护深圳万科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深圳万科公司职工的利益,这样的诉讼有助于人们了解事实的真相,有助于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法院受理这一案件之后,必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深圳万科公司投资者购买深圳万科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司法判断。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股份转让和股票交易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且对案件的性质作出认定。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对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审查,这种审查有助于人们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虽然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才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哪些属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否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所有这些都有待于深圳罗湖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明确的回答。当然,依照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如果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对证券监管部门规则审查的问题,那么,应当依照我国立法的规定,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裁决。如有必要,法院还必须逐级上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因此,深圳万科公司工会提起的诉讼,有可能会涉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审查问题,这对于规范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对于完善我国现行股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建立更加稳定可预期的股票交易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虽然证券监管部门根据规则多次要求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万科公司的大股东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决定和交易行为,但是,人们仍然无法全面了解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与深圳万科公司大股东之间争议的实质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审判公开的原则,如果通过司法裁判专门网站公开有关深圳万科公司工会起诉深圳万科公司大股东判决的文书,那么,有助于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矛盾的焦点,有助于人们更加清楚地了解这场争论的核心内容。市场不相信眼泪,不管判决结果如何,只要深圳罗湖区法院判决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那么,诉讼当事人各方就应该服从判决。
专业性的司法判决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沸沸扬扬的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与深圳万科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纠纷,已经给深圳万科公司造成严重伤害。深圳罗湖区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一定会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判决。采用司法的方式而不是采用行政的手段解决深圳万科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可以从根本上打消人们行政干预上市公司股权纠纷的疑虑,可以还深圳万科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公道,可以让人们更加深入了解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