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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据

2024-04-10 09:34:29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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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4月10日电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振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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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本网记者提问,作为消保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于司法审判会带来哪些影响?另外,最高法将从哪些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陈宜芳表示,首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消费纠纷的发生。其次,《条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调解等,有利于构建多层次、高效率的消费纠纷化解机制,促进诉源治理。再次,《条例》完善惩罚性赔偿、预付式消费、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据。《条例》第49条第1款首次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四个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是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惩治敲诈勒索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理念一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打击敲诈勒索等违法索赔行为,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让经营者安心经营。

  二是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条例》第22条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退还预付款余额等义务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拟就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退款付息、消费欺诈等问题完善裁判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与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条例》完善了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和司法机关裁判规则,为加强执法与司法协作创造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机关协商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长效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司法建议、诉调衔接等方式,形成法治合力,为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是充分发挥消费公益诉讼作用。《条例》对消费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立法,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订、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编辑:韩鹏飞
审核: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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