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鼓励利用政务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让数据“跑路”,市民足不出户便可轻松办事。为了让政务数据更好地服务城市生活,合肥拟出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6月21日,记者从市数据资源局获悉,该局参考外地经验、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6号),形成《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政务数据管理将有章可循。
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将建成目录更新机制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据市数据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受数据壁垒影响,市民办事需要在多部门之间奔波。“数据资源共享后,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市民在一个窗口便能好办事。另外,资源开放后,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由查阅一些政务数据资源。”
根据拟定的办法,市数据资源局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各政务部门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记者从市数据资源局了解到,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资源目录包括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汇总形成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市、县(市、区)、开区发数据资源局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评估。”
基础信息项 有望实现无条件共享
哪些数据可共享开放?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应该如何共享开放?对此,拟定的规定有了“标准答案”。
据悉,政务数据资源将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库的基础信息项,应当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无条件共享。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主题库的政务数据,应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市数据资源局将根据“一网通办”、城市精细化管理、社会智能化治理等需要,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以创优营商环境的应用需求为基础,明确数据共享的具体应用场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授权共享机制。政务部门的应用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的,可以直接获得授权,使用共享数据。
可利用政务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直接获取;依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开放所需数据。“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受理数据开放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政务数据也需要创新应用,据了解,政务部门或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务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工作,提升政务数据应用水平。
在共享和开放过程中,如何保护数据安全?在这方面,市数据资源局将承担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和防御的重任,其他政务部门则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记者 乐天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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