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统计造假”不仅会对“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构成致命的杀伤,也会严重干扰妨碍基于“统计真实”所做的各种判断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正因如此,从中央到地方,对统计造假要“零容忍”。从法律制度建设上,无论是统计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还是2009年专门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近年来,因统计造假而受到处罚的官员少之又少,且处罚的级别低、处罚的力度小。这显然跟其危害不匹配,责权利也很难对称。在此情境下,重申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明确统计造假的责任主体,确有必要。
事实证明,缺少严厉的惩戒措施,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消解,应该拿出最大的诚意和决心,对统计造假问题穷追猛打。一方面,要完善细化统计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弄虚作假”等统计腐败的处罚、惩治力度,不仅要追究其行政方面的违规责任,更要穷究在刑法层面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尽快改进和完善极易导致“统计弄虚作假”的“官出数字”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比如,对统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或直接从行政部门中剥离出来,积极培育第三方统计力量。同时,切实改变对“数据政绩”的盲目崇拜,增进官员考核评价体制的科学性、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