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香医生一篇揭露权健黑幕的文章,揭开了诸多“伪直销”公司的面纱。在权健、华林、天狮相继被查后,李锦记旗下无限极公司近日被立案侦查。据新华社1月19日消息,针对媒体报道“幼童疑因服用无限极产品致心肌损害”,西安市工商局已责成工商雁塔分局对无限极陕西分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不过,除了相关案件有待进一步调查外,如何对直销、传销进行明确的司法界定,如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怎样区分直销与传销
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从盈利方式上对传销作出了界定。其实,从目标受众、产品售后保证上,也可区分直销与传销。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涂龙科告诉《上海金融报》记者,“直销是以优质产品和优质销售方式盈利。简单地说,就是想办法把好的产品卖给更多人。传销则不同,除了推广销售一些价不符实的产品,还对新人收取合伙费用。因此,可以从是否不合理地收取合伙费,或从产品是否优质来简单区分这两者。”
涂龙科进一步表示,直销的受众更多是普通消费者,而传销是先拉人入伙,对受害人洗脑,宣传产品的“优质”和销售理念的“正义”,当受害人深信不疑,传销组织会说可以将产品给受害人使用,但需缴纳一定费用(比市场价低)。已被洗脑的受害人会同意购买产品,一旦意识到上当,则被传销组织告知可以按相同的方法拉新人入伙,有奖金加成。受害人一般会选择同意,由此恶性循环。所以,传销的受众更多是传销组织的“自己人”。
至于产品售后保证,涂龙科表示,虽然两者都是直接从企业拿货再出售,但直销对产品负责,若是过期或因代理商问题不能把货卖出,企业会根据情况回收产品。传销则不然,企业一旦发出产品,不再负任何责任。当传销组织销售完产品,利润可归被洗脑的受害者所有,若销售不完,亏损由受害者承担。
虽然从盈利方式、目标受众及产品售后保证等方面,能对直销和传销行为加以区分,但目前,国内司法领域尚未对两者作出明确界定,这恐怕也是权健、华林等“伪直销”公司一度钻空子,在市场上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受害者权益如何维护
一男子使用名为“酸碱平生物电DDS”的按摩器时意外身亡;3岁女童使用无限极产品导致心肌受损;一少年使用无限极产品因尿毒症去世……近两年,类似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端。在权健等“伪直销”公司等待法律制裁时,受害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表示:“关于受害人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法律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傅蔚冈指出,首先,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执行先后顺序上,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采用先刑事判决,再解决民事判决问题。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在解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当事人,即受害人提出的因犯罪嫌疑人不法行为对其造成经济、物质、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但在赔偿制度上进行补充后,先解决民事赔偿,再进行刑事处罚。这样一来,受害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
其次,一般消费者保护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在设计上应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体现其公平性。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更为完善,如英国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在补偿机制的设计上充分体现市场公平性。一是实施有限偿付,消费者也需承担限额外的风险,这有助于培养良性的市场风险约束机制,减轻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二是对服务纠纷实行过错方赔偿责任的原则,由过失机构对消费者予以补偿,不由政府买单。三是对破产倒闭的赔偿实行“谁受益谁付费”的权利义务相匹配原则,赔偿费用全部出自最终受益的机构。英国在金融危机后还规定,政府有权在存款机构出现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风险时,对其进行国有化,以防止系统风险的扩散对更多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西方国家这方面做得较好,值得我国司法体系学习借鉴。”傅蔚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