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天得跟领导一块出差,要买高铁票,而且这次表现跟我的升职挂钩,我马上还钱,快把黑名单解除掉!”谢某如热锅上的蚂蚁,催促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拉出。随后,谢某将43000余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李某某与罗某某、郭某某是合伙关系,共同成立了中国某项目组。2014年11月20日,李某某等人与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外包合同》,约定: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经营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除外)营销策划及销售经营事宜外包给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等人帮助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做市场策划及销售推广;合作期间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及劳务费,合同解除事项以及违约金赔付标准等。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等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帮助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做营销策划和市场推广,效果明显。但自2015年7月开始,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按月应支付的基本工资及劳务费用、销售提成3500元。截至2015年8月10日,已满足连续两个月未支付约定费用的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李某某等人向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多次催要拖欠费用无果,李某某等人无奈遂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了注销,谢某是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后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等人损失42524元。
但判决结果下来后,谢某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控,谢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仅有一辆车。执行干警考虑到谢某出差需要乘坐飞机、高铁等情况,于是将谢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便出现了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