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了解到,赤峰市公安局从现在起至2017年12月底在全市部署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集中核对清理工作。
据了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为进一步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方便办理遗产继承等相关社会事务,根据已在全市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理死亡注销人员亲属的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用以办理各相关社会事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向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凭户口注销通知书和调查核实材料办理死亡注销登记。同时,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将纳入诚信“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