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兴起之后,各种新业态、新模式、新领域等经济形态的出现,模糊了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给传统行政监管带来了挑战,传统意义上的专项巡查、重点检查等监管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公共监管方式亟待创新。
借鉴大数据技术,结合公共信用监管进行协同推进,是新形势下提升行政监管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尝试,有助于明确政府在公共信用监管中的角色定位、监管程序和措施,以及可突破的方向,倒逼政府职能的划分和行使,重构政府和市场关系和作用发挥模式,推动社会治理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深化。
尽管公共信用监管部门对于大数据运用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在行政监管方面也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但是由于时间较短,国家层面在推动大数据运用方面并未出台相应的约束措施,导致了公共信息归集、管理、应用等诸多阶段的实施存在不少现实的阻碍,在运用大数据进行公共信用监管的方式以及理念还存在诸多误区,在实践过程中将对新型社会监管模式的重构带来挑战。
在现实层面,政府在公共信用管理过程中也亟须加强对大数据的应用来完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监管精准度。
最早提出大数据定义的是麦肯锡发布的报告《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认为大数据是“大小超出了典型数据软件的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数据集”。此后,关于大数据内涵不断深化,大数据通过现代技术的应用,使以前不能处理或分析的问题变得相对容易,在分析对象、过程以及结果上都产生了颠覆性影响,在对象上将样本数据扩展至全体数据,在过程上从追求精确到接受大致结论,在结果上从探索不同因素的因果到追求相关关系。
国际数据公司(IDC)对大数据特点进行了总结,即Volume、Variety、Value和Velocity,中文表述为“大量”“多样”“价值”和“快速”。大数据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在互联网浪潮下,包括交际软件和购物平台的兴起,促使大量文本、音频、视频等非结构化或者半结构化数据的批量出现,传统意义上的数据处理办法捉襟见肘,必须依赖于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大数据处理方案。
大数据应用公共信用监管相关研究,从国际上看,美英澳等国以及欧盟、八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均针对大数据提出了发展规划或构想,并在政策、法律上予以倾斜,支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服务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
通过对比发现,公共信息开放平台是各国推进大数据应用的通行做法,通过信息公开达到数据共享和社会使用的目的。
A.Clarke等指出商品父易信息、社父信息等形成的大数据分析技术,有助于加强政策发行和实施的精准度。著名咨询机构McKinseyGlobalInstitute(麦肯锡全球研究院)认为在政策合适情况下,大数据将在经济发展中大有可为。
M.R.Rajagopalan等表示大数据应用是构建以用户体验为中心的政策规则基础。AMcafee、EBrynjolfsson指出大数据对精准化公共政策制定同时也对政策制定者的自身素质提出较高要求。
从国内研究来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2012)借助层次分析法对各权重进行赋值,测量出34个大城市和240个地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
韩家平(2018)认为运用现代化技术,构建全方位的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条件。
谭燕芝、王超等(2014)根据省市CEI数据验证了信用环境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作用,但也同时指出信用环境扩大了收入差距,影响信用环境的因素包括受教育程度、城镇化发展以及人口的密集度等。
张原、陈玉菲等(2015)在构建区域信用环境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运用因子分析法对陕西2008年到2010年开展实证研究并进行平稳性检验,也发现经济发展水平对提升信用环境质量具有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