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秦东发表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注:原帖为“鸿毛药酒”)的文章,称“鸿毛药酒是毒药”。去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一员工受公司委托报案,该员工称:近期多家公众号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造成公司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严重损害了公司商业信誉。今年1月10日,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县的数名便衣警察从广州带走,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鸿茅药酒——是药还是酒?
“肾虚腰酸鸿茅酒,每天两口病喝走”,相信不少人对鸿茅药酒的广告语并不陌生,频率极高的广告,让很多人相信其保健效果。如果不是谭秦东医生的大胆披露,或许大家都还不知道这个主打保健的药酒实际上是不折不扣的非处方药,更不会知道这种酒里加有多达67种中药。
在鸿茅药酒宣称的67种药材中,何首乌、附子、槟榔、半夏、苦杏仁的药性值得商榷。科普作家方舟子透露,有的药材会致命,比如附子含有致命的乌头碱,苦杏仁能在消化道里产生致命的氢氰酸;有的药材会引起急性中毒,比如何首乌能导致药物性肝炎甚至肝衰竭;有的药材毒性较慢,比如冬花、槟榔都是致癌物,当归、甘草有类似激素的活性。中国人常有“以毒攻毒”的说法,多种物质浸泡是否抵消毒性呢?方舟子透露,毒性抵消的概率小得可以忽略,甚至会增强毒性,原因在于很多毒物质难溶于水,但易溶于有机溶剂,长期酒精浸泡更易提取有毒物。
这样一瓶药酒,在实际推销中却披着保健品的外衣,商家对药效与毒性丝毫不提。
广告遍地 劣迹斑斑
鸿茅药酒无处不在的广告,甚至比“神药”莎普爱思更加夸张。这些广告不仅遍布各地电视台,更是打入热门电视剧,曾经热播的《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中国式关系》、《老爸当家》、《我的岳父会武术》都曾植入鸿茅药酒的公司品牌和药酒本身。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网站上,在广告类别中搜索“鸿茅药酒”,可搜到1192条广告内容。一份尼尔森网联AIS全媒体广告监测表显示,2017年投放前十的广告主中,内蒙古鸿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一,远远超过第二名宝洁公司和第三名可口可乐公司。
与此同时,根据《健康时报》的报道,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的广告曾经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次数多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鸿茅药酒依旧我行我素,最终成为上海查处的违反新《广告法》第一案。2016年1月,因广告违法118次严重违法被重庆市食药监局通报。此外,关于鸿茅药酒的不良反应一直没有间断过。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可令人费解的是,一边是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在各地被查处,另一边内蒙古食药监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和广告批文核准部门,却一路为鸿茅药酒广告“开绿灯”。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数据库,2011年至今鸿茅药酒一共获得1034个广告批文。
其中,仅2016年1月至10月间,内蒙古食药监部门就为鸿茅药酒核准269个广告批文。今年3月8日,内蒙古食药监局发文称,“鸿茅药酒广告符合《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在遭到不断质疑的同时,鸿茅药酒也收获了大量的政府荣誉——“古法酿造工艺”入选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年鸿茅品牌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鸿茅商标“荣升”为“中国驰名商标”,鸿茅中医药酒文化入选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鸿茅药酒,更是成为内蒙古第二家加入“国家品牌计划”的企业。
一家被10省市18次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企业,在涉嫌广告违法问题上可谓臭名昭著的企业,如何拥有通天的本领在地方畅行无阻地获得数百个广告批文,并获得诸多政府荣誉?
有文章指出,鸿茅药酒作为内蒙古的一家大型企业,为当地的GDP做出巨大贡献,在发展方面得到优待和保护,无可厚非,但是保护也应该遵守法规,注重消费者的利益,可是在各地对鸿茅药酒实行“封杀”的前提下,依旧在监管和广告审核上“一路绿灯”的行为,就让人难以理解和认可,这种无原则无休止的保护看似是对企业的爱护,实际上却是短视之举,到头来只能得不偿失,甚至适得其反。而且这种保护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的无视,是在为违规行为推波助澜,甚至为虎作伥,实在不是监管部门应有的作为。
争议应止于法理
更重要的是,一方面是鸿茅药酒在网上铺天盖地的负面消息,一方面是企业所在地警方祭起刑事侦查的法宝,跨省抓捕批评鸿茅药酒的医生,这种巨大的反差,无疑会刺激公众情绪,激起社会舆论轰动。
有评论指出,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质量如何、功效如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不论是根据《宪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众都有质疑和批评的权利。法律虽然保护合法的商品声誉,但绝不意味着公众不可以对商品的质量和功效进行探讨或批评。
合理的评价商品与损害商誉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别。商品声誉源于市场经济下消费者的不断质疑、对比和验证,经由不特定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得以逐步积累,经不起批评或质疑的所谓商誉恐怕也经不起市场和时间的考验。
法律植根于生活的需要,其优先价值永远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公众看来,这位医生仅仅在网络上发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导致牢狱之灾,是否符合法律的立法意旨?
舆论不应当干预司法,但司法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广州医生谭某的言论究竟是合理的批评建议,还是民事范畴内的侵权,抑或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仍然需要更多的事实证据来证明。
此外,所有的争议都应止于法理。无论是“明星企业”还是“地方保护主义”,这些都不能成为左右司法的因素。同样,“鸿茅药酒”广告违法等问题也不能被忽略,还有其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利益关系,这些,都是必须要深究的事情。(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