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11月23日电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各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以及价格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等,并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指南》明确指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经营者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
(二) 固定或者变更投标价格;
(三) 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代理费用、经销费用、市场折扣等费用;
(四) 固定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基准、利润率、毛利率等;
(五)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药品和原料药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 通过限制产量、销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七) 通过分割市场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 通过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九) 通过联合抵制交易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十) 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 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三)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七)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八)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