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11月13日电(记者 贾芳) 中宏网记者从食药监总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食药监总局办公厅近日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对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食品准入资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抽检。共抽检1400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其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通知》要求,对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食品准入资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抽检。保健食品主要抽检虚假宣传改善睡眠类、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血脂类、辅助降血压类、减肥类、缓解体力疲劳类、提高免疫力类的产品(含进口保健食品);食品主要抽检非法声称上述7类功能的玛咖类、配制酒、阿胶类、压片糖果等其他产品(含进口食品)。
其中,重点抽检虚假宣传或非法声称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同时保健食品还需检验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等项目。重点对大型批发市场、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环节的产品进行抽样。
《通知》明确,共抽检1400批次,保健食品与食品抽检数量比例原则上为1:1。食药监总局本级抽检200批次;省级局抽检1200批次,其中西藏、新疆各抽检20批次,其他省(区、市)各抽检40批次。各省级局在抽检保健食品时,虚假宣传7类功能的产品抽样量原则上不少于80%,其余可以结合实际抽检其他功能类产品。
《通知》指出,要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在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通过摸底排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严格依法处罚到人。同时,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食品生产销售网络。
《通知》要求,有效控制涉案食品。对涉案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食品的,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加强部门沟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及违法广告以及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要及时移送工商等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宣传引导方面,《通知》要求采取“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让人民群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况,同时,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开展广泛宣传。
另外,《通知》还要求各省级局要建立行政区域信息通报工作体系,通过编发简报、印发文件等方式及时通报省、市、县整治工作进展。同时,为及时掌握各地整治开展和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实行整治情况月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制度,以及案件查办情况月报告和重大案件台账制度。各省级局要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向总局整治办报送各项材料,报送情况汇总后将全国通报并公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