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5月27日电(记者 武琪)
1997年,我国有计算机29.9万台,上网用户数为62万户。
二十年后的今天,这一数字有了巨大变化。
2016年12月,我国网民数达7.31亿,普及率达53.2%,全国使用互联网办公的企业比例为95.6%,超过四成企业开展了在线销售与采购。
这是我国电商繁荣的基础。
同样,从另外一组数据能够直观对比电商的巨大变化。
1998年,我国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1999年8848网站开展B2C交易,当时消费者的网上购物才刚刚开始。
十七年后,2015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达到4.13亿,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88万亿元。
征?还是不征?
数个“双11”所创造的电商销售奇迹,令世界惊叹。但同时,也面临一些尴尬——假货现象、低价竞争、诚信危机、规范缺失,以及税收争议。
税收方面,随着电商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也越来越引起大众的关注。到底应不应该对电商征税,什么时候会对电商征税,又要以什么样的税种来征收?
5月2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举办的“中国财税研究报告”第3期《改善电商征管环境 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发布会上,与会专家进行了探讨。
其中,中宏网记者在采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所长谭荣华时,他表示,“电子商务税收从来都是要放到一个历史进程中去考察”,“中国电子商务能有今天的成就,是坚定地遵循了税收中性原则,既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也避免给电子商务特殊的税收对待。”
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覆盖,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任何一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无法回避。
特别是G20所启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涉及到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征管手段与国际税收协调应该与电子商务同步发展。
电子商务并非法外之地
谭荣华强调,“时至今日,不应再有法外之地。凡是法律框架内应属登记注册的电商就应该去登记注册,这背后是诚信的问题”。因此,要明确电子商务经营各方的税收义务。
此外,以消费地作为税收缴纳地点,应该被应用到所谓电子商务广泛的B2C商业模式中,这涉及到我国分税制格局下地方利益的分享问题。
最后谈及电商发展趋势,谭荣华表示,电子商务技术和运营方式的确某种程度有助于税负降低,互联网+业态代表着未来趋势。可以看到一个客观存在,一企双店数量日益扩大,既是实体店,又是网店的规模越来越多,未来到了某一个阶段可能都会有电子商务。举例来说,工农中建交等大银行,几年前电子交易还占所有交易额的六成,现在近乎九成。所以这一点应引起注意。
谭荣华 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所长,兼任国家税务总局信息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财政部“金财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税务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学术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