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财政失衡问题由来已久,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的非对称性和不平衡发展,地方政府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税收渠道狭窄,必然导致财政捉襟见肘。由此而知,地方政府长期面对资金缺口是地方债务问题的根源。为了平衡支出,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另外财源以弥补收支失衡,于是土地财政和债务性融资成为地方财政的普遍模式。从上世纪90年代起,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进入加速膨胀状态,违规举债、过度举债情况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水平可承受
如今,面对结构调整带来的宏观紧缩政策和房地产调控,给地方政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当前地方政府财政普遍存在一定的缺口。据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6年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为防控财政风险制度建设不断推进
从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和地方政府总体资产角度看,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水平是可承受的,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为防控财政风险,我国2007年开始探索建立地方政府规范举债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财政改革提速增效,地方政府规范举债制度建设成为改革重点。2015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规范举债开了前门,由此,正式建立了包括举债方式、债务发行、债务预算管理、应急处置、债务公开等环环相扣的地方政府规范举债制度体系。这一体系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特征,又考虑了当期稳增长与防风险有机结合的要求,是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
违法违规举债苗头且形式不断翻新
但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是,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违法违规举债苗头且形式不断翻新,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
2014年修订的《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除了发行地方政府债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但部分经济欠发达省份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现象。据媒体报道,2017年1月初,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河南、重庆、四川等几个地方政府,依法问责部分县市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要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理。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出实招
显然,现在必须防患于未然,当机立断出实招严控风险放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此,财政部等六部门近日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通知》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组织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问责
为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授予专员办就地查处的权力,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加快推进建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
《通知》还要求地方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前对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严守纪律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长效机制建设角度认识问题。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记者:陈天宝)
(本文综合:人民日报,中国证券报)